2015年8月14日上午,双辽市盐务管理局稽查人员在检查民用食盐市场时接到村民举报,柳条乡王合村5队女村民徐某,私自销售大包装精制盐(50公斤/袋)给村民食用。该局盐政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徐某家,在徐某家走廊里,当场发现存放湖北三晶牌大包装精制盐17袋及散装20公斤(合计870公斤),该盐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5462(此为工业盐标准),经盐政执法人员现场用碘试剂初步检测,该盐产品不含碘。考虑到该案涉嫌将工业盐冒充民用食盐销售,且案情重大,双辽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吉立军马上协调双辽市公安局,联合办理此案。
当日下午,双辽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与双辽市公安局干警一同对涉案当事人徐某进行询问。徐某称,当年3月中旬,柳条乡红石村村民绰号“齐二”的齐某用卡车送来2吨(40袋/50公斤)盐,说是从盐业公司整来的食用盐,让其帮助销售,售价是每袋120元,每公斤2.40元,目前已销售给当地村民1130公斤,现剩余870公斤。
办案民警立即将涉案嫌疑人齐某传唤到柳条乡派出所。经询问,齐某交代,其1969年出生,小学文化,住双辽市柳条乡红石村二屯。2015年1月至5月间,他从梨树县一名叫“老张”的人手里购进80袋工业用盐,共计4000公斤,先后委托本乡村民徐某和田某代为销售。随后,民警和盐政人员用了一周时间,对购买该盐产品的21户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全部得到证实,但大部分盐产品已经被村民用于腌菜、酿酱、喂猪,甚至家人炒菜直接食用了。
经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该盐产品无碘、不符合食用盐标准。齐某销售的食用盐是工业盐冒充的。28日,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双辽市公安局对涉盐犯罪的齐某实施抓捕。
2016年5月4日,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30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14日下达判决书,齐某以工业用盐冒充加碘食用盐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1款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2520元,上缴国库;对已扣押的870公斤工业用大包装精制盐,依法没收,由有关单位予以销毁处理。
由于用工业盐当作食用盐销售的当事人徐某对该案有立功表现,也未引发严重后果,有关执法部门未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徐某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说:“我可以写保证书,再也不卖这玩意了,齐某坑了我,我必须配合盐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挖出上线,不让更多的消费者受害和蒙骗。”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工业盐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5462,而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5461,仅有一个数字之差,并且工业盐都是大包装,市民食用的盐都是小包装。记者在调查中被告知,绝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这些识别标准,只知道盐咸就中,便宜就行。
双辽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冷建伟说,该案是双辽市首次发现并查处的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的典型案件,也为双辽市的食盐安全敲响了警钟。
该案发生后,为了确保居民的食盐安全,双辽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连续奋战数日,对涉案人员居住的柳条乡所有村屯以及东明镇的部分村屯进行了逐户大走访,检查居民的盐罐子,询问食盐的购买途径,讲解食用工业盐的危害,提醒村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盐,避免误食工业盐或其他不合格盐产品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盐务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盐,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盐。(编辑 高德臣 双辽市盐务管理局供图)
双辽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的工业盐